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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章程

本章程的中文版仅供参考,如果日文版和中文版的内容有矛盾或不同之处,请以日文版为准。

第1条(总则)
1.本章程规定用户在使用乐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以“Rakuten Global Express”的服务名义提供第2条中所规定的海外配送转运业务(以下简称“本服务”)时的使用条件以及用户与本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下简称“本合同”),并适用于所有用户。在使用本服务前,请仔细阅读本章程。
2.本公司可能会制定与本服务相关的本章程的附属章程、指南、帮助手册等。本章程的附属章程、指南、帮助手册等作为本章程的一部分,适用于使用本服务的用户,以下统称为“本章程等”。
3.用户使用本服务即视为同意本章程等。

第2条(海外配送转运业务)
1.海外转运业务是本公司代替用户收取其在日本境内依据日本法规成立的法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处购买的商品(以下简称“对象商品”),并将对象商品委托给配送公司或邮政公司(以下统称“配送公司”)进行海外配送的服务。但是,对于在拍卖网站、自由市场等主要以达成个人间交易为前提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Mercari、雅虎拍卖!、minne、FRIL、Rakuma等,以下统称“CtoC服务”。) 中所销售的商品及免税商品,无论其销售主体如何,都禁止在本服务中交易相关商品。
2.本公司并非经营者与用户之间的对象商品购买合同的当事人。关于对象商品,除了本章程等中的规定情况,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公司并非与配送公司签订对象商品运送合同或邮政合同等(以下统称“配送合同”)的当事人,如因事故导致对象商品无法送达、延迟送达、破损以及用户受到的其他配送方面的损害,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授权本公司作为用户代理或以用户名义签订配送合同。
4.对象商品的进出口主体为用户。用户需确认不违反包括中转国在内的进出口国家的法律等之后使用本服务。本公司在提供本服务时,可能会以用户名义办理进出口手续。该手续不包含通关业务。

第3条(注册乐天会员)
1.本服务是面向乐天会员的服务。在使用本服务之前,需先通过本公司指定方法注册乐天会员。
2.用户在注册乐天会员时,需根据本公司另行规定的要求,确认并同意乐天会员章程、乐天积分使用章程、个人信息保护方针以及其他章程和指南等(以下统称“乐天会员章程等”)。本章程中未规定事宜适用乐天会员章程等。
3.用户需自费准备并维护使用本服务所需的用户终端、软件、通讯线路以及其他通讯环境等,并对其负责。

第4条(注册使用本服务)
1.除了前条规定的注册乐天会员,本服务的使用需求者还需根据本公司规定的手续,申请注册用户信息(以下简称“注册使用本服务”)。
2.用户在注册使用本服务时需输入真实且最新的信息。如果注册信息(包括注册乐天会员以及注册使用本服务时输入的信息)发生更改,用户需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手续,填写更改后的信息。因用户登录信息虚假或未及时更新导致本公司对用户发出的通知未能送达时,仍视为该通知已按正常送达时间送达。对于因用户登录信息虚假或未及时更新对用户造成的损害或不利,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公司在提供本服务时,会根据前项的注册信息,进行相关法规中规定的用户本人确认。如果未完成该确认,用户无法使用全部或部分本服务(向本人确认文件中登记的住址以外的地址配送转运对象商品等)。
4.完成注册使用本服务之后,本公司会通知用户使用本服务时的用户专用地址(以下简称“购物地址”)。用户不得将购物地址用于委托配送转运对象商品以外的目的。

第5条 (未成年人、青少年使用本服务)
1.如果用户未成年,在使用本服务之前应当得到家长或者监护人的同意,用户保证已经获得相应的同意。
2.无论前项如何规定,如果用户被发现在未取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本服务,本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各项规定的措施或部分措施,且不会事先通知用户。
(1)停止向用户提供服务,或取消根据本使用条款所获得的乐天会员的资格
(2)停止执行交易,代替用户要求配送公司停止配送。
3.本公司在本服务可使用的范围内,可能会设置年龄限制。如果用户被发现未达到本公司指定的年龄,但购买了有年龄限制的商品,或者使用本服务及附带服务,本公司可以采取前项规定的措施或部分措施。

第6条(不合格事由)
当提交注册申请的用户符合下列各项的任意一项的情形,或本公司认为有可能符合时,本公司将拒绝该用户注册使用本服务,即使是已注册的用户,本公司也有权注销其注册信息。
(1) 用户向本公司提供或提交的事项中存在虚假事实、隐瞒和错误
(2) 用户并非真实存在
(3) 曾注销使用本服务
(4) 曾被本公司或集团公司的服务删除注册或停止使用等
(5) 同一人使用多个Rakuten ID
(6) 将Rakuten ID给他人使用或伪装成他人
(7) 当发现用户符合前条所规定的用户为未成年人且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许可时
(8) 对对象商品的内容或其价值等对本公司进行虚假申报,或导致经营者做出虚假申报
(9) 使用无使用权的信用卡等
(10) 被认定对本公司或其他用户有妨碍、危害、诽谤、中伤行为
(11) 妨碍本服务的提供或其他用户使用本服务,或对其造成妨碍的行为
(12) 其他本公司认定的不合理行为。

第7条(购买商品)
1.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在购买对象商品后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将目标商品寄送至专属购物地址。
2.对象商品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为用户和经营者,本公司不是当事人。关于对象商品的瑕疵、产品责任和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侵权等,除了本章程中的规定情况,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用户和经营者之间没有特殊约定,在对象商品到达购专属物地址后,则视为经营者已履行该买卖合同中的义务,用户不能向信用卡公司等提出商品未收到的主张。
3.用户让经营者将购买的对象商品寄送至专属购物地址则视为用户已向本公司申请使用与对象商品相关的转运业务。

第8条(货物信息)
1.用户作为对象商品的出口方,需向配送公司或海关等告知对象商品的名称、数量、金额、寄件方和货物追踪单号等信息(以下简称“货物信息”)。货物信息的告知方式和告知项目需遵守本公司规定。
2.本条款不受前项规定限制,当用户在日本乐天市场的商店购买对象商品时,本公司将会参考日本乐天市场商店中商品页面中所记载的信息(以下简称“商店商品信息”),并将其视同于用户的货物信息进行翻译后提交给配送公司。
3.本公司会将前二项的货物信息通过通知邮件告知并在公司为每个用户分别开设的本服务专用个人网页(以下简称“我的页面”)中显示。当用户收到该通知或对象商品送达本公司规定的购物地址时,本公司以其中的较早时间为准,同意用户提交的关于对象商品配送转运业务的使用申请。
4.用户在对象商品发送前请先确认前项规定的本公司显示的信息(以下简称“显示信息”),然后提交后条规定的包装申请。在提交包装申请后,对于因显示信息的内容有误或不清楚导致对象商品丢失或拿错等情况发生,本公司不承担相关责任。
5.用户需知道显示信息作为货物信息被用于出口发票等官方文件,并对其正确性负责。如果因货物信息错误导致对象商品被没收或其他不利情况时,本公司不承担相关责任。
6.本公司通过自行判断,可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在用于提供本服务的合理范围内将对象商品开封、确认其内容、拒绝收货、处理或转运至其他地址等。
7.为了合理提供本服务,本公司可根据商店商品信息,增加、修改或删除货物信息。如果商店商品信息、发货单、收据等文件中未明确记载,或找不到发货单、收据等文件时,本公司会参考已公开的一般信息等登记货物信息。如果因前述原因导致关税或其他税金增加,或导致补偿额不足等用户利益被损害的情况发生时,本公司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9条(包装申请)
1.用户在确认对象商品的货物信息后,通过我的页面提交包装申请时,本公司会对对象商品进行包装。用户在提交包装申请时,如果是委托将多个对象商品集中发往海外的情况,必须在我的页面中自行设定。请在收到前条规定的货物信息通知邮件后尽快提交包装申请。
2.无论前项如何规定,当用户通过我的页面设定为“Auto Pack”时,本公司发送货物信息通知邮件或在我的页面中显示对象商品到达通知后,则视为已提交该包装申请。此时无法将多个对象商品集中发往海外。
3.对于前二项中用户申请的单独包装,以下简称“1个装运”。

第10条(使用费)
1.本服务的使用费由以下项目组成。根据使用的服务,各项目是否产生费用及其金额各不相同。使用费及其计算方法公示于提供本服务的网页或应用软件(包括我的页面在内,以下统称“本服务页面”)内,本公司可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更改本服务的使用费。如果在已更新的使用费公示后使用本服务,则适用更新后的费用。
(1) 本公司提供的配送转运的手续费
(2) 包装和发货所需的可选费用
(3) 配送公司提供的国际配送服务以及挂号信等附属服务(除后述规定的配送公司的补偿服务)的费用
(4) 前述由配送公司提供的国际配送业务附属的补偿服务的补偿费(第3项以及本项的费用以下统称为“配送费等”)
(5) 其他本服务页面中显示的费用
2.本条第1项(3)的费用由本公司根据配送公司制定的费用体系(各配送公司规定的定额)制定。计算费用基础的重量和尺寸以本公司的计量结果为准,可能会与配送公司的计量结果不同。本公司不会退回用户因此所支付的超额配送费等。
3.除了本条第1项标示的使用费,用户还需在同意承担以下可能产生的费用(包括本条第1项的使用费以下统称为“使用费等”)之后才能使用本服务。本公司没有支付这些费用的义务,并且也没有事先通知用户的责任。如果本公司暂时代付了这些费用,用户需尽快将该笔费用、实际发生费用以及代付手续费支付给本公司。
(1) 通关时产生的包括关税、附加价值税等税金在内的各项税费和手续费等
(2) 支付费用时产生的银行转账手续费和海外转账手续费等
(3) 在接收或支付对象商品时产生的交通费等费用
(4) 除前述各项中所述,本公司将对象商品交付给配送公司之后产生的其他费用
4.除了因本公司的责任应返还的情况,已支付的使用费无法退回。

第11条(支付使用费和委托发货)
1.在完成对对象商品的包装后,本公司会通知用户该消息和相关使用费。用户在收到通知后需尽快通过本公司指定的方式完成结账手续,委托发货。使用费在结账手续进行后会通过用户在乐天会员信息中登记的信用卡支付。但实际支付日遵循各信用卡公司的规定。结账手续完成后,本公司会尽快委托配送公司对对象商品进行海外配送。
2.如果用户未完成结账手续,本公司可能会对该用户发出支付催告。收到该催告的用户必须立即按照该催告支付。
3.无论是否有前项催告,如果本公司在通知用户的付款到期日仍未收到使用费支付款项,本公司可自行判断,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对对象商品拆封、确认其内容、拒绝收货、处理或转运至其他地址等。如果因此致使本公司支付额外费用或对本公司造成损害,用户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12条(支付利用自动发货功能时的使用费等)
1.自动发货是根据用户事先在我的页面上设定的1件发货金额上限范围内,自动发送对象商品并支付使用费等的功能。如果选择自动发货,用户在支付时将无法使用乐天积分。如果在设定为自动发货之日起超过1年且1年中用户从未使用过本转运服务,自动发货功能将被取消,并自动设定为需要每次提交发货申请的手动发货功能(前条规定的发货手续)。
2.根据前项规定,如果用户设定为自动发货时,在该上限金额范围内使用本服务,当本公司以邮件或通过我的页面告知用户的使用费等时,则视用户已同意支付该使用费等及货物发送内容。
3.如使用费等超过前项用户设定的上限金额,则不再适用本条规定,而适用前条规定。用户需根据前条第1项规定,完成使用费的结账手续。

第13条(物品内容的确认)
1.本公司可能会对送达购物地址的对象商品的外包装进行拆封并确认其内容(以下简称“确认作业”)。根据确认作业的结果,如果发现对象商品内容有误、数量不足、破损或有污垢(以下统称“瑕疵”),本公司会通知用户。但本公司没有确认义务,并不保证该商品的质量、瑕疵的有无、真假以及不违反发货地、中转地和目的地等国的各相关法律。
2.在前项的确认作业中,本公司根据随附的交货单等确认并掌握对象商品的内容、种类和数量等(以下简称“内容物信息”)。如果交货单等中记载的内容有缺少、错误或标示内容不清等不一致或其他不良情况,即使本公司掌握的信息有误,本公司也不承担相关责任。
3.如果在确认作业的过程中发现有违反犯罪收入转移防止相关法律和其他法规,或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物品,本公司可向警察及其他相关官方机构通报,采取上交对象商品等措施,且不会通知用户。
4.如果本公司收到第18条规定的禁止物品、本公司无法掌握相关货物信息的物品或非出自用户本意寄给用户的邮寄物和通知等,本公司可自行判断,对该物品拆封、确认其内容或自行处理。此时本公司没有通知用户的义务。
5.包括对象商品的确认作业在内,因本条规定的措施导致用户受到损害时,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则不受此限。

第14条(配送转运)
1.用户需事先授权本公司以用户名义签订配送合同。本公司在确认基于第11条或第12条的使用费已支付后,只要没有合理的延迟理由,会尽快发送至用户指定的配送地址,代替用户进行转运作业。除了本公司另行规定的情况,用户无法指定发货日。
2.本公司并非与配送公司签订对象商品配送合同的当事人,对于因事故导致无法送达、延迟送达、破损以及用户受到的其他与该合同相关的损害或不利后果,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关于与对象商品配送相关的合同交易条件(包含补偿或挂号信等附属服务),请确认配送公司提供的运送条款或邮政条款等。
[超级特快空运]
FedEx: https://www.fedex.com/en-jp/conditions-of-carriage.html
DHL: Terms & condition https://mydhlplus.dhl.com/cn/zh/home.html
[特快空运]
日本邮政(EMS): https://www.post.japanpost.jp/int/ems/service/damage_cn.html
[经济空运] 
日本邮政(国际ePacket、国际航空邮包・SAL邮件): https://www.post.japanpost.jp/int/service/damage.html
ECMS: https://globalexpress.rakuten.co.jp/docs/carrier/ecms_standard_contract_en.pdf
[船运]
日本邮政(国际海运邮包): https://www.post.japanpost.jp/int/service/damage.html
3.在配送公司和用户之间的配送合同成立时,本公司根据第1项的转运条款,代替用户从其已支付的使用费中向配送公司支付配送费等。
4.对象商品的进出口主体为用户,当发生通关或其他进出口行为时,用户承担首要责任。用户需确认不违反包括中转国在内的进出口国家的法律等之后使用本服务。本公司在提供本服务时,可能会以用户名义办理进出口手续。该手续不包含通关业务。
5.使用本服务必须符合包括中转国在内的进出口国家的法律、本服务能够使用的配送公司和本公司规定的物品种类、尺寸、重量、金额、收件国等条件。用户需先确认不违反前述条件,才能使用本服务。
6.用户自行承担在已登记的海外配送地址收取对象商品的义务。如果因用户不收取对象商品致使本公司支付额外费用或对本公司造成损害,用户需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用户无法收取对象商品导致的不利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产生退回费用、偶然损失等),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7.在第2项规定的附属服务中,基于配送公司等提供的与对象商品配送相关的损害赔偿制度等(包括但不限于EMS的损害赔偿制度https://www.post.japanpost.jp/int/ems/service/damage.html)的赔偿金和补偿金等(以下简称“补偿金等”),用户需事先授予本公司代收的权限,本公司会作为用户代理收取该补偿金等。本公司会向用户指定的在日本国内银行开设的本人账户转账,以将该笔补偿金等支付给用户。但如果用户无法开设前述银行账户,用户可选择用限定6个月内使用的乐天积分代替该笔补偿金等。

第15条(商品处理)
1.对于本服务提供期间内对象商品随时间劣化或发生其他质量变化等情况,本公司不承担责任。但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对象商品产生瑕疵的情况则不受此限。
2.因无法与用户取得联络等非本公司的原因使对象商品到达购物地址超过1个月时,或因用户提出放弃对象商品的所有权时,其所有权将转交予本公司。届时,本公司可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变卖对象商品、转运至其他地址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处理。并且本公司可要求用户支付前述处理所产生的费用。
3.无论前项如何规定,如果对象商品的性质妨碍本服务的运营(有异味等),无论对象商品到达后经过多少时间,本公司可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变卖对象商品、转运至其他地址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处理。并且本公司可要求用户支付前述处理所产生的费用。

第16条(可选服务)
本公司提供收费的可选服务。可选服务的费用及其详细内容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17条(个人信息)
对于用户使用本服务时本公司获取的用户个人信息,本公司按照公司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针(https://globalexpress.rakuten.co.jp/privacy/)处理并得到用户同意。

第18条(本服务的禁止物品)
1.用户不得用以下物品使用本服务。
(1)从经营者以外渠道购买的物品
(2)CtoC 型服务中所交易的商品(无论是全新品或是二手商品)
(3)具有易燃性、可燃性、挥发性、爆炸性和其他危险性的物品
(4)现金以及支票、票据、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类
(5)信用卡、储蓄卡等卡片类、金融机构的存折或借记卡
(6)未记载能够判断收件人为本公司的商号或其他文字的物品
(7)书信或现有法律定义为书信的通讯手段
(8)活体动植物、动物尸体和动物标本
(9)人体或人体的一部分、遗体、遗骨和牌位
(10)食品饮料和其他易变质或腐烂的物品
(11)兴奋剂、大麻、麻药、精神药物和其他禁止药物
(12)枪支、刀剑、武器、兵器、火药类、爆炸物、毒药、剧毒物
(13)医药品、医疗器械
(14)儿童色情作品、成人影片和其他淫秽物品
(15)根据包括中转国在内的进出口国家、州、地方自治区的法规,被禁止或限制运输、进出口的物品
(16)免税商品
(17)其他配送公司的运送条款或邮政条款等不认可的物品和本公司认为不合适的物品
2.如果本公司收到本条第1项规定的物品,可立即废弃、变卖或采用其他方式处理该物品。
3.本公司可将根据前项规定变卖该物品获得的货款用于抵扣留置和处分该物品所需费用、本服务的使用费以及其他费用。经过前述处理如果货款还有余额,本公司会根据公司规定的汇款方式将货款退还给用户。汇款手续费等由用户承担。并且该余额不产生利息。
4.因本条规定的物品处理导致用户受到损害时,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9条(禁止行为)
1.用户有或可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暂时停止用户使用本服务、删除使用注册或根据乐天会员章程停止或取消该用户的乐天会员资格,且不事先通知用户。对于因本公司的处理对用户所造成的损害和不利,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注册使用本服务时向本公司提供虚假信息或未更新正确信息
(2)向本公司告知对象商品的虚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价格、货物信息等)或委托经营者告知虚假的商店商品信息
(3)不在本公司规定期限内支付使用费
(4)委托本公司配送转运前条规定的物品
(5)违反本章程等的行为
(6)冒充他人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7)不收取对象商品且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8)以抵押、转卖或盈利为目的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9)除前述行为外,用户不以配送转运对象商品为目的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10)侵害或妨碍本公司、其他用户、他人权利的行为
(11)妨碍本公司运营本服务的行为
(12)违反本服务的适用条款以及日本国内外法律法规或指南等的行为
(13)密码输入错误次数超限等本公司认为需确保用户账户安全时
(14)擅自转用或转载本公司发送给使用者的电子邮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行为
(15)其他和本服务的宗旨相对照下,本公司认为等同于停止使用的情形

第20条(排除反社会势力)
本公司禁止暴力团伙、暴力团员、暴力团伙预备成员、暴力团伙关联企业、总会屋等、社会运动标榜团伙、政治活动标榜团伙、特殊智力暴力集团以及与前述人员有密切关系(包括提供资金及其他便利的行为)者及符合前述行为者使用本服务。如果本公司认为用户符合前述条件,可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停止提供本服务。对于因本公司停止提供本服务对用户所造成的损害和不利,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21条(违反章程)
用户因违反本章程等对本公司或包括其他用户在内的第三方造成损害时,本公司可要求用户进行损害(包括合理范围内的律师费等)赔偿。

第22条(拒绝提供本服务)
如果本公司认为符合或可能符合下列情形时,即使已开始提供本服务,也可拒绝继续提供。对于因该拒绝对用户所造成的损害和不利,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 无法进行法律规定的本人确认手续等必要手续
(2) 无法确认用户所在地址或对象商品的收货地址
(3) 用户进行虚假申报
(4) 对象商品为第18条规定的禁止物品
(5) 经营者拒绝提供或发送对象商品,或希望收回对象商品
(6) 对象商品不送至购物地址
(7) 用户拒绝收取对象商品
(8) 配送公司不配送对象商品
(9) 被包括中转国在内的进出口国家海关等官方机构禁行或没收,导致配送公司无法将对象商品送至指定配送地址
(10) 用户在本公司规定时间内不支付本服务的使用费
(11) 用户违反本章程
(12) 其他本公司认为不适合提供本服务的情形

第23条(免责)
1.因天灾地变、战争、恐怖袭击、暴动、法律法规的制定改废、政府机构的介入或命令、传染病、停电、由通讯线路或电脑等故障或系统维护等引起的中断、延迟、中止、数据丢失、数据的不法链接、运输机构的事故、劳动争议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服务,对用户造成损害时,本公司对该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只负责在合理范围内基于本章程提供本服务,对于本服务(包括本公司提供的本服务页面等信息)的正确性、最新性、有用性、可靠性、合法性、针对特殊目的的适用性、未侵害他人权利等事宜,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对前述事项不做任何保证。
3.本公司不保证通过本公司网页、服务器、域名等发送的邮件和内容中不含有计算机病毒等有害物。
4.本公司可能会向用户提供合理信息或建议,但对于该信息或建议不承担任何责任。
5.除了前述各项和本章程等的特殊规定,对于用户使用本服务遭受的损害或不利,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24条(停止或结束本服务)
本公司可在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针对特定用户或所有用户,随时变更、停止或结束提供本服务。对于因变更、停止或结束本服务对用户造成的损害或不利后果,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25条(禁止转让)
用户不得对使用本服务的权利义务进行转让、出借、变卖、担保质押以及其他处理。

第26条(准据法和管辖法院)
本章程以日语为标准文本,准据法为日本法律。如果用户和本公司之间因本服务或相关问题产生纠纷,由东京地方法院作为一审专属协议管辖法院进行审理。

第27条(本章程等的有效性)
1.如果本章程等的一部分规定于法律无效,该规定除去无效部分之外仍然有效。
2.即使本章程等的一部分规定于某些特定用户无效或取消,但本章程于其他用户仍然有效。

第28条(本章程等的修改)
本公司可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随时修改本章程等,当本公司将修改后的本章程公布于本服务页面上时(本公司有对修改后的本章程的生效日另作说明的则以该日期为准)该内容即开始生效。此后当用户使用本服务时,即视为用户已同意修改后的本章程。

代理付款特别条款

第 1 条(总则)
本特别条款为用户在使用“代理付款”服务(以下称“代理付款服务”)时应遵守的本章程的特别条款。代理付款服务是本公司本服务中附带提供的可选服务。本特别条款应视为本章程的一部分,本特别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应遵循本章程中的规定。

第 2 条(代理付款服务)
1. “代理付款服务”是指用户使用本服务购买指定商品时,通过本公司代替用户向商店支付商品的货款,而用户向本公司支付该笔付款金额,让用户即使使用日本境外发行的信用卡,也能顺利支付指定商品款项的服务。
2. 如用户希望使用代理付款服务,则应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方法申请使用代理付款服务。经本公司审查和批准后,该用户方可完成注册并使用代理付款服务。
3. 支持通过代理付款服务支付商品费用的商店(以下简称“加盟商店”)仅限本公司另行指定的商店。使用代理付款服务前,用户应通过本公司网页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方式确认该商店是否为加盟商店。对于用户在加盟商店以外的其他商店中使用代理付款服务时产生的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 3 条(代理付款服务的使用)
1. 用户若欲使用代理付款服务,在加盟商店购买相应商品时,应选择“货到付款”为付款方式,并根据本章程第 7 条第 1 项中的规定将相应商品配送至本公司指定的地点。当用户选择了该付款方式且相应商品送达该地点时,即告代理付款服务的使用申请完成。
2. 本公司确认到达前项所述指定地点的商品为相应产品、并完成本公司所定的其他条件之确认后确认该用户可使用代理付款服务时,将代替用户向配送该产品的配送公司付款。
3. 作为代理付款服务的使用费,本公司将向用户收取项所述之代替用户支付的货款的相应金额,以及10%的代理付款服务手续费。该使用费将从本章程第 11 条第 1 项指定的信用卡中扣除。

第 4 条(使用之取消)
1. 如发生以下各项中任一情形,本公司有权拒绝或取消用户使用代理付款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前条第 2 项中规定的付款责任。
(1)前条第 3 项中的信用卡无法使用或已被取消使用时
(2)在违反本特别条款的情况下使用代理付款服务时
(3)用户违反本章程等内容时
(4)用户购买的相应商品在购买日的45天后仍未配送至第 3 条第 1 项中规定的地点时
(5)当本公司合理判断用户不正当地使用代理付款服务时
2. 若依照前项规定代理付款服务之使用遭到拒绝或取消,而用户对商店的付款义务依然存在时,用户应通过代理付款服务以外的其他方式向商店履行付款义务,本公司不参与其中。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