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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規章

本規章的中文版僅供參考用,如日文版和中文版內容有相矛盾或乖離時,以日文版為準。

第1條(總則)
1.本規章是訂定,用戶使用樂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以「Rakuten Global Express」的服務名稱提供第2條所規定之海外轉運服務(以下稱「本服務」)的條件,以及本公司和用戶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以下稱「本契約」),本規章適用於所有用戶。在使用本服務之前,請詳讀本規章內容。
2.本公司訂定了與本服務相關之本規章的附屬規章、指南、協助手冊等內容。本規章中的附屬規章、指南、協助手冊等是本規章中的一部份,適用於使用本服務的用戶,以下統稱為「本規章等」。
3.當用戶使用本服務時,即認定用戶已同意本規章等。

第2條(海外轉運服務)
1.海外轉運服務是替代用戶收取在依據日本法律成立之法人(以下統稱為「經營者」)購買的商品(以下統稱「對象商品」)後,委託配送業者或郵政公司(以下統稱「配送公司」)將對象商品轉運至海外的服務。但是,在拍賣、跳蚤市場等主要以個人間交易為前提的服務(包括但不限於Mercari、Yahoo!拍賣、minne、FRIL、Rakuma樂趣買等。以下統稱「CtoC型服務」)中銷售的商品及免稅商品,無論銷售主體如何一律不包括在對象商品中,禁止使用本服務。
2.本公司並非經營者與用戶簽訂對象商品買賣契約的當事者,因此除了本規章等中所規定的內容以外,本公司對於對象商品一概不負任何責任。
3.本公司並非和運送業者簽訂對象商品之運輸契約或郵寄契約(以下統稱「運送契約」)的當事者,因此若發生對象商品未送達、寄送延遲、破損及其他運送相關問題等對用戶造成的損害,本公司一概不負任何責任。用戶將賦予本公司代理用戶或以用戶名義締結運送契約的權限。
4.對象商品的進出口的主體為用戶本人。用戶在使用本服務時,必須事先確認此進出口與進出口國包含過境國的法令不相牴觸後才能使用本服務。另外,本公司為了提供本服務,有時候必須以用戶的名義辦理進出口手續。該手續不包含報關業務。

第3條 (註冊樂天會員)
1.本服務的服務對象為樂天會員。使用本服務前,必須先依據本公司所規定的方法註冊成為樂天會員。
2.用戶必須依據本公司樂天會員註冊的另行提交文件規定,確認並同意樂天會員規章、樂天點數使用規章、個人情報保護政策、以及其他規章和指南等(以下統稱為「樂天會員規章等」)。另外,本規章中未規定的事項,則適用於樂天會員規章等。
3.用戶必須自費並負責準備及維持使用本服務所必需之智慧終端、軟體、通訊迴路其他通訊環境等。

第4條(註冊使用本服務)
1.欲使用本服務的顧客必須在註冊前項的樂天會員後,再依據本公司所規定之手續申請註冊用戶資訊(以下稱「註冊使用本服務」)。
2.用戶在註冊使用本服務時必須輸入真實且最新的資訊。另外,當您註冊的資料(包含註冊樂天會員以及註冊使用本服務時輸入的各項資料)有變更時,用戶必須按照本公司規定的手續登錄變更後的資料。即使因用戶所註冊之資訊為虛假的資訊或非最新資訊而導致本公司的通知無法送達用戶手上時,我們仍認定該通知已照常送達至用戶。另外,對於用戶登錄資訊為虛假資訊或非最新資訊而造成用戶損失或不利時,本公司一概不負任何責任。
3.本公司在提供本服務時,會按照相關法令的規定依據前項註冊資訊對用戶進行本人確認。在該確認尚未完成時,用戶將無法使用全部或部分(轉運目的地為本人確認文件記載的住址以外的對象商品之轉運等)服務。
4.本服務使用註冊完成後,本公司會通知用戶使用本服務時的用戶專用住址(以下稱「購物用住址」)。用戶不可於委託轉運對象商品以外的目的使用此購物用住址。

第5條(未成年者及青少年使用本服務)
1.若用戶未成年,使用本服務前應取得親權人或監護人同意方得使用本服務,且用戶發誓已取得同意。
2.不論前項規定如何,若發現用戶未取得親權人或監護人同意使用本服務,本公司得未經事先通知用戶採取下列各款訂定處置之部分或全部。
(1)暫停用戶使用本服務,或根據本條款等暫停或取消樂天會員資格
(2)暫停履行交易,代替用戶要求寄送業者暫停寄送
3.本公司可能設下可使用本服務之年齡範圍限制。若發現用戶未達本公司指定之年齡,仍購買設有年齡限制之商品或使用本服務或附帶服務,本公司得採取前項訂定處置之部分或全部。

第6條(資格不符事由)
依本公司判斷,若欲使用服務之使用者符合或可能符合以下各號所規定之事由,本公司可拒絕使用者註冊使用本服務,或於註冊使用後取消該使用註冊。
(1) 該用戶提供本公司的事項中有虛假之事實、隱瞞、錯誤
(2) 該用戶並不存在
(3) 過去曾註冊使用本服務被取消註冊
(4) 過去曾在本公司或本公司集團所提供的服務受到註冊刪除、停止使用等處置
(5) 同一人使用複數的Rakuten ID
(6) 將Rakuten ID讓第三人使用或偽裝成他人
(7) 若發現使用者未依前條規定,在身分為未成年而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之情形下使用本服務時
(8) 曾對於對象商品申報過虛假內容和價值或曾令經營者申報虛假內容
(9) 使用本人無使用權利之信用卡
(10) 經本公司判定為對本公司和其他用戶的妨害、危害、誹謗及中傷行為者
(11) 妨害提供本服務或妨害其他用戶使用本服務、或對此造成障礙者
(12) 其他本公司判斷不適合者。

第7條(購買商品)
1.用戶在使用本服務時,須購買對象商品後自行負責並承擔費用,將對象商品寄送至專屬購物地址。
2.對象商品買賣契約的當事者為用戶與經營者,本公司非當事者。本公司對於包含對象商品上的瑕疵、產品責任、智慧財產權的侵權行為等,除明訂於本規約的內容以外,本公司一概不負任何責任。另外,只要用戶與經營者之間沒有特別約定,當對象商品送達購物用住址後,即認定經營者已履行該買賣契約上的義務,用戶不可透過信用卡公司等主張商品未送達。
3.當用戶在經營者處購買對象商品並要求寄往購物用住址時,即認定用戶已向本公司申請使用對象商品轉運服務。

第8條(貨物資訊)
1.用戶身為對象商品的出口者,必須通知運送業者和海關等關於對象商品的名稱、數量、金額、發送地及貨物追蹤號碼等資訊(以下稱「貨物資訊」)。貨物資訊的通知方式和必須通知的項目需按照本公司的規定執行。
2.與前項規定無關,當用戶在日本樂天市場商店購買對象商品後,本公司得參照日本樂天市場商店中該商店的商品頁面記載資訊(以下稱「商店商品資訊」),當作來自用戶的貨物資訊進行翻譯,作為提交給運送業者等的資訊。
3.前兩項的貨物資訊會顯示於來自本公司所寄送的通知郵件以及個別用戶所設定之本服務之個人用網頁(以下稱「我的頁面」)上。不論是該通知或本公司由購物用住址領取對象商品的時間點,以較早的那個時間點為準,即代表本公司接受用戶申請使用之對象商品轉送服務。
4.請用戶在對象商品寄送前先確認本公司所顯示之前項所訂定之資訊(以下稱「顯示資訊」)後,依照後項規定發出包裝委託。發出包裝委託後,若因顯示資訊的內容錯誤或不清楚,導致對象商品遺失或混亂等問題,本公司將不負相關責任。
5.用戶必須認知顯示資訊是用於出口用的Invoice等官方文件作為貨物資訊,並對其正確性負責。因貨物資訊有誤而導致對象商品被沒收或其他不利狀況發生時,本公司將不負相關責任。
6.經由本公司的判斷,在提供本服務之必要範圍內,本公司可不事前通知用戶即對於對象商品進行開封、內容確認、拒絕領取、處分或轉運至其他地方等行為。
7.為了能夠適當的提供本服務,本公司可依據商店商品資訊,追加、修正、刪除貨物資訊。當遇到商店商品資訊、交貨單和收據上沒有明確記載,或是找不到交貨單和收據的情況時,我們會參考一般的公開資訊登錄貨物資訊。若因此而產生額外的關稅和其他應收稅金、或補償額不足等造成對用戶不利的情況時,本公司將不負相關責任。

第9條(包裝委託)
1.當用戶在確認過對象商品之貨物資訊後,由我的頁面提出包裝委託時,本公司會開始包裝對象商品。在用戶提出包裝委託時,若想要統整複數的商品寄送海外,則必須在我的頁面上自行設定。請在收到前項訂定之貨物資訊通知mail後迅速提出包裝委託。
2.雖然前項有相關規定,但若用戶將我的頁面上的設定選擇「Auto Pack」,則在本公司寄出貨物資訊通知mail或在我的頁面上刊登對象商品到貨通知時,即認定該貨物之包裝委託已完成。在這個情況下,您將無法委託統整複數個對象商品運送海外的服務。
3.用戶依據前兩項進行個別包裝委託稱為「1shipment」。

第10條(使用費用)
1.本服務的使用費用是由以下項目所構成。各項目的費用有無即其金額,會依據您所使用的服務內容有所不同。使用費用及計算方式是根據刊登於提供本服務的網頁或APP(含我的頁面,以下統稱為「本服務頁面」)的內容,本公司可以不經事前通知即變更本服務的使用費用,在刊登使用費變更過後使用本服務時,即適用變更後的費用。
(1)本公司提供轉運所需的手續費
(2)包裝和出貨時所需的選配費用
(3)運送業者提供國際運送服務及掛號等附帶服務(下一條所規定之運送業者補償服務除外)所需的費用
(4)前一條的國際運送服務附帶之運送業者所提供的補償服務所需之補償費(以下第3項和本項的費用統稱為「運送費用等」)
(5)其他刊登於本服務頁面的費用
2.本條第1項(3)的費用,是本公司按照執行運送的運送業者所訂定之費用體系(個運送業者的定價)所訂。用以作為費用計算標準的重量和尺寸,都是依據本公司的測量結果計算,有時候會和運送業者的測量結果有差異。因此而導致超過用戶支付之運送費等情況時,本公司不會歸還此差額。
3.用戶須同意承擔除支付本條第1項記載的使用費用以外的,可能會發生的以下費用(包括本條第1項的使用費用統稱為「使用費用等」)之後再使用本服務。本公司並無支付這些費用之義務,也不具有須事先通知用戶的責任。若本公司暫時代付這些費用時,用戶須立即向本公司支付該費用、實際費用及代付手續費。
(1) 報關時產生的關稅和附加價值稅等含稅金在內的應付稅金和手續費等
(2) 支付費用時產生的銀行匯款手續費及海外匯款手續費等
(3) 領取和支付對象商品時產生的交通費等費用
(4) 前面各項以外,本公司交付對象商品給運送業者後產生的費用
4.您所支付的使用費用,除了發生責任歸屬為本公司之事由以外無法退款。

第11條(使用費用的付款及出貨委託)
1.本公司在對象商品包裝完成時,會通知用戶包裝已完成並告知使用費用金額。用戶在接到該通知後應迅速依照本公司所規定之方式完成結帳手續,提出出貨委託。使用費用將在結帳手續後,透過用戶在樂天會員資訊登錄的信用卡請款。另外,實際的付款日則遵照各信用卡公司的規定。結帳手續完成後,本公司將會迅速委託運送業者將對象商品運送至海外。
2.若用戶沒有完成結帳手續,則本公司可能會對該用戶進行付款催告。接到該催告之用戶,應立刻遵從催告內容。
3.無論是否有進行前項的催告,當本公司通知用戶的付款期限到達前都沒有收到使用費用的款項時,經由本公司判斷後,可不事前通知用戶即對於對象商品進行開封、內容確認、拒絕領取、處分或轉運至其他地方。若因此而造成本公司發生費用或損害時,用戶須負擔賠償責任。

第12條(支付使用自動發貨功能時的使用費等)
1.自動發貨指的是,根據用戶在我的頁面預先設定好1件發貨的上限金額範圍內,自動寄送對象商品並自動進行使用費用等結帳的功能。選擇自動發貨時,無法使用樂天點數付款。另外,設定為自動發貨後經過1年以上且在過去一年內都未使用本轉運服務時,自動發貨功能將被解除,而改設為每次出貨都須委託發貨的手動發貨功能(前條所規定的出貨手續)。
2.根據前項規定,當用戶設定為自動發貨時,在該上限金額內使用本服務時,由本公司發送的郵件或在我的頁面上通知用戶使用費用等時,即認定用戶已承認該使用費等的支付及出貨內容。
3.若使用費用等超過前項中用戶設定的上限金額時,此服務不適用於本條規定,而適用於前條規定。用戶必須根據前條第1項的規定,完成使用費用的結帳手續。

第13條(確認內容物)
1.本公司有時候會打開寄送至購物用住址的對象商品的外包裝以確認對象商品的內容(以下稱「確認作業」)。該確認作業的結果,發現對象商品內容有誤、數量不足、破損或髒汙(以下統稱為「瑕疵」)時,本公司將會通知用戶。但是,本公司並無確認的義務,並不保證該商品的品質、有無瑕疵、真假以及是否違反出貨地、經由第以及目的地國家的相關法規。
2.在前項作業中,本公司須依據包裹內的交貨文件確認並掌握對象商品內容的種類及個數等(以下稱「內容物品資訊」)。記載於交貨文件上的內容若有短缺或錯誤,亦或是有顯示不清楚等,發生某種錯誤或其他問題時,即使本公司掌握的情報有誤,本公司不負相關責任。
3.在確認作業中,若發現物品違反犯罪收益移轉防止相關法律其他法令,或是有違反之可能性時,本公司可以不通知用戶直接通報警察或其他相關政府單位,並採取提交對象商品等措施。
4.當我們領取到第18條中規定之禁止物品、本公司無法掌握貨物資訊的物品或非用戶本人之意圖寄給用戶的郵件或通知時,本公司將被賦予經由本公司的判斷後將該物品開封、確認內容、或處分的權限。此時,本公司沒有義務通知用戶。
5.本條所規定含對象商品確認作業的處置即使造成用戶損失,本公司也不須負任何責任。但是,若本公司故意或有重大過失則不在此限。

第14條(轉運)
1.用戶一開始就賦予本公司以用戶名義締結運送契約的權限。在本公司確認第11條或第12條的使用費用付款後,如無合理的延遲理由,迅速代理用戶進行轉運作業將商品寄送至用戶所指定之寄送地點。另外,除本公司有另行規定外,無法指定出貨日。
2.本公司並非和運送業者簽訂對象商品運送契約的當事者,若因故發生對象商品未送達、寄送延遲、破損及其他與該契約相關問題對用戶造成損害或不利時,本公司不負相關責任。關於對象商品運送的契約交易條件(包含賠償和掛號等附屬服務),請確認運送業者所提供的運送協定或郵寄協定等內容。
[超級特快空運]
FedEx: https://www.fedex.com/en-jp/conditions-of-carriage.html
DHL: Terms & condition https://mydhl.express.dhl/tw/zh/home.html
[特快空運]
日本郵政(EMS): https://www.post.japanpost.jp/int/ems/service/damage_en.html
[經濟空運]
日本郵政(國際ePacket、國際航空郵包・SAL郵件): https://www.post.japanpost.jp/int/service/damage_en.html
ECMS: https://globalexpress.rakuten.co.jp/docs/carrier/ecms_standard_contract_en.pdf
[船運]
日本郵政(國際海運郵包): https://www.post.japanpost.jp/int/service/damage_en.html
3.本公司,根據第1項因轉運而使得運送業者和用戶間的運送契約成立時,從用戶領取的使用費當中,代替用戶支付運送費等費用給運送業者。
4.對象商品的進出口的主體為用戶本人,因此用戶對於報關和其他進出口行為都必須要負主要責任。用戶在使用本服務時,必須事先確認此進出口與進出口國包含過境國的法令不相牴觸後才能使用本服務。另外,本公司為了提供本服務,有時候必須以用戶的名義辦理進出口手續.該手續不包含報關業務。
5.本服務的使用必須符合進出口國包含過境國的法令,本服務能使用的運送業者以及本公司所規定之物品的種類、尺寸、重量、金額、寄送地點其他條件等限制。用戶在使用本服務時,必須確認並無牴觸這些條件才能使用本服務。
6.用戶具有在自己註冊的海外運送地點領取對象商品的義務。若因為用戶沒有領取對象商品,而造成本公司產生費用或損害時,用戶必須賠償本公司。另外,當用戶因沒有領取對象商品而發生不利(產生退貨、包含損失機會在內,不限於此),本公司一概不負任何責任。
7.在第2項中所規定的附加服務中,依據運送業者等所提供關於對象商品運送的損害賠償制度等(包含EMS的損害賠償制度在內,但不僅限於此https://www.post.japanpost.jp/int/ems/service/damage.html)的賠償金、補償金等(以下稱「補償金等」),用戶將賦予本公司代理領取之權限,本公司將代理用戶領取該補償金。本公司將匯款至用戶所指定日本國內銀行開設之用戶本人名義的帳戶來轉交該補償金等。但是,當用戶無法開設帳戶時,用戶也可以在6個月內選擇給予期間限定之樂天點數來轉交補償金。

第15條(商品的處置)
1.在本公司提供本服務期間對象商品發生劣化或其他品質變化等情形,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但是,若為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導致對象商品產生瑕疵時不在此限。
2.當發生無法聯繫用戶等非本公司責任的情況下,對象商品送達購物用住址後超過1個月,或用戶提出放棄對象商品的所有權時,其所有權將轉交予本公司。屆時,本公司可以不事先通知用戶,即販賣、轉送、或以其他手段處分對象商品。另外,本公司將會針對該處理費用向用戶請款。
3.非因前項規定,但對象商品的特性對本服務營運造成影響的情況下(發出異味等),不論對象商品送達後經過的期間多長,本公司可以不事先通知用戶,即販賣、轉送、或以其他手段處分對象商品。另外,本公司將會針對該處理費用向用戶請款。

第16條(選配服務)
本公司有時候會以收費方式提供選配服務。另外,選配服務的費用及其他細節則由本公司另行訂定之。

第17條(個人情報)
關於本公司因用戶使用本服務而取得之用戶個人資訊,將會遵循本公司的個人資訊保護方針(https://globalexpress.rakuten.co.jp/privacy/)來處置,而用戶也同意。

第18條(本服務的禁止物品)
1.用戶不得用以下的物品使用本服務。
(1)從經營者以外的賣家處所購入的商品
(2)於CtoC型服務中交易暨流通的商品(不分新品或二手商品)
(3) 具有易燃性、發火性、揮發性、爆發性、其他有危險性的物品
(4) 現金、支票、匯票、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類
(5) 信用卡、現金卡等卡類,以及金融機關的存款簿或提款卡
(6) 寄送地點為本公司容易判讀的商號而未記載其他文言
(7) 信件或是現行法律判定為信件的通訊手段
(8) 活著的動植物、死亡的動物或被製成標本的動物
(9) 人體或人體的一部份、遺體、骨骸、牌位
(10) 食品飲料或其他容易變質或腐敗的物品
(11) 興奮劑、大麻、麻藥、向精神藥其他禁藥
(12) 槍砲、刀劍、武器、兵器、火藥類、爆炸物、有毒物質、有害物質
(13) 醫藥品、醫療儀器
(14) 兒童色情、成人影片其他猥褻物
(15) 根據進出口國包含過境國的國家、州、地方政府之法令,禁止或限制該運輸、出口及進口的物品
(16)免稅商品
(17) 其他運送業者的運送條款或郵寄條款認定無法收取的物品,或本公司認定為不適當的物品
2.當本公司收到本條第1項所規定之物品時,可以直接將該物品丟棄、販賣或以其他方法處分之。
3.當本公司依照前項規定販賣該物品時,販賣而收取的金額可充當該物品的留置即處分所需之費用,以及支付本服務的使用費及其他費用。經由該處分後如有餘額,本公司將會以本公司所規定的付款方式歸還給用戶。用戶必須負擔付款時產生的手續費。另外該餘額不會支付利息。
4.即使因處分本條所規定之物品而造成用戶的損失,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第19條(禁止行為)
1.當用戶符合或可能以下各項中其中一項行為時,本公司可以不通知用戶即暫停或刪除本服務的使用註冊,或是依照樂天會員規章,停止或取消樂天會員資格。即使因本公司的因應對策而造成用戶產生損失或不利的情況,本公司一概不負責。
(1) 向本公司申請註冊使用本服務時,以虛假的資訊登錄或未更新為正確的資訊
(2) 向本公司申報虛假的對象商品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商品價格、貨物資訊等),或要求經營者提供虛假的商品資訊
(3) 未在本公司所規定之期限內支付使用費
(4) 委託本公司轉運前項所規定之物品
(5) 違反本規章等之行為
(6) 偽裝成他人使用本服務之行為
(7) 無正當理由不領取對象商品之行為
(8) 以典當、轉賣或營利之目的使用本服務之行為
(9) 前條以外,以委託轉運對項商品以外之目的使用本服務之行為
(10) 侵犯本公司、其他用戶、其他第三者的權利,或造成困擾的行為
(11) 妨礙本公司營運本服務之行為
(12) 違反本服務所適用之條約及日本國內外的法律、規定或指南等的行為
(13) 發生相當次數以上的密碼輸入錯誤等,本公司判斷需確保用戶安全時
(14) 未經同意將全部或部分本公司寄給使用者的電子郵件轉用、轉載之行為
(15) 其他和本服務的宗旨相對照之下,判定其等同於停止使用的情況

第20條(排除反社會勢力)
本公司禁止任何和黑道、黑道成員、黑道準成員、黑道相關企業、詐騙公司等,和社會運動標榜標誌、政治活動標榜標誌、特殊智慧暴力集團,和這些人有密切關聯(包含提供資金及其他方便之行為)者以及符合這些描述的人物使用本服務。當本公司判斷用戶符合這些人物時,可以不事前通知用戶即停止提供本服務。本公司對於因停止提供本服務而造成用戶產生損失或不利的情況,一概不負任何責任。

第21條(規約違反)
用戶因違反本規章而造成本公司或其他用戶等第三者蒙受任何損失時,本公司可以對用戶要求損害(在合理範圍內包含律師費等)賠償。

第22條(拒絕提供本服務)
當本公司判斷有以下規定事由發生之疑慮時,即使已開始提供本服務,本公司可以拒絕提供本服務。即使因拒絕提供本服務而造成用戶的損失或不利的情況,本公司一概不負任何責任。
(1) 無法辦理法令規定本任認證手續等必要之手續時
(2) 無法確認用戶的所在地或對象商品寄送地址時
(3) 用戶申報虛假內容時
(4) 對象商品為第18條中所規定的禁止物品時
(5) 經營者拒絕提供和寄送對象商品,抑或是希望回收對象商品時
(6) 對象商品未送達購物用住址時
(7) 用戶拒絕領取對象商品時
(8) 運送業者不執行對象商品運送時
(9) 遭到進出口國包含過境國的海關等公家機關禁制或沒收,運送業者無法將對象商品運送至指定運送地址時
(10) 用戶未在本公司規定的期限內支付本服務的使用費時
(11) 用戶違反本規章時
(12) 其他本公司判斷不適合提供本服務的情況

第23條(免責)
1.當發生天災地變、戰爭、恐攻、暴動、法令規章的修改制定廢除、政府機關的介入或命令、傳染病、停電、通訊迴路或電腦等障礙、因系統維修等導致中斷延遲中止、資料消失、資料不當存取、運送機關的事故、勞動爭議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影響本服務,因而造成用戶產生損失的情況,本公司對於該損失一概不負任何責任。
2.本規章中對於本公司的責任規定僅限於在合理的範圍內努力提供本服務,本公司對於本服務(包含本公司所提供之本服務頁面等資訊)的最新、正確性、有用性、可靠性、合法性、對於特定目的是否適合、是否有侵犯到第三者的權利等問題一概不負任何責任,也無法承諾任何保證。
3.本公司無法保證,從本公司的網頁、伺服器、網域等所寄送的郵件、網路聯繫內容不含有電腦病毒等有害之物。
4.本公司雖然會對用戶提供適合的資訊或建議,但本公司對於該資訊和建議不負任何責任。
5.前面各項以外,除了本規章外另行規定的情況之外,本公司對於因本服務而蒙受之損失或不利的狀況一概不負任何責任。

第24條(本服務的停止或終止)
本公司可以不通知用戶,隨時對特定用戶或所有用戶變更、停止或終止提供本服務。本公司因變更、停止或終止提供本服務而使用戶蒙受損失或不利的情形下,一概不負任何責任。

第25條(禁止讓渡)
用戶不可將本服務使用的權利義務讓渡、借貸、販賣、擔保抵押或以其他處分予第三者。

第26條(準據法、管轄法院)
本規章本文為日文,準據法為日本法律。起因或關於本服務而造成顧客和本公司之間有糾紛時,雙方同意以東京地方法庭為第一審的專屬之共同認定的管轄法院。

第27條(本規章等的效力)
1.即使本規章等的規定中有部分依據法令判斷為無效時,該規定無效部分以外的內容依然持續有效。
2.即使本規章等的規定中有部分因本公司和特定用戶間的關係無效,或取消時,本規章等和其他用戶間的關係依然有效。

第28條(本規章等的修改)
本公司可以不事先通知用戶隨時修改本規章等的內容,本公司將修改後的本規章刊登於本服務頁面時(若修改後的本規約生效日期由本公司另行訂定時則以生效日為準)立即生效。之後用戶使用本服務時,即認定用戶同意修改後的本規章內容。

代理付款特別條款

第1條(總則)
本特別條款是對用戶使用「代理付款」服務(以下稱「代理付款服務」)時制定的本規章的特別條款。代理付款服務是本公司在提供本服務時附帶提供的可選服務。本特別條款應視為本規章的一部分,本特別條款中未規定之事項應遵從本規章之規定。

第2條(代理付款服務)
1.「代理付款服務」是指用戶使用本服務購買指定商品時,透過本公司代替用戶向商店支付指定商品的貨款,而用戶向本公司支付該筆付款金額,讓用戶即使使用日本境外發行的信用卡,也能順利支付指定商品款項的服務。
2.若用戶希望使用代理付款服務,應依照本公司規定之方式申請註冊使用代理付款服務。經本公司審查並允許後,用戶方可完成注冊並使用代理付款服務。
3.可使用代理付款服務支付貨款之商店(以下稱「指定商店」)僅限本公司另行指定之商店。用戶在使用代理付款服務時,請先透過本公司網頁或其他本公司所規定之方式,確認該商店是否為指定商店。對於因用戶在指定商店以外的地方使用代理付款服務而對用戶造成的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3條(代理付款服務之使用)
1.用戶若欲使用代理付款服務,在指定商店購買指定商品時,應選擇「貨到付款」為付款方式,並依照本規章第7條第1項,讓指定商品配送至本公司的指定地點。在用戶選擇了該付款方式且指定商品送達該地點時,即完成代理付款服務的使用申請。
2.本公司在確認送達至前項所述條款之指定地點之商品為指定商品、並在完成本公司所定的其他條件之確認後確定該用戶可使用代理付款服務時,將代替用戶向配送該商品之配送業者付款。
3.作為代理付款服務使用費,本公司將向用戶收取依前項代替用戶支付款項的相當金額,以及代理付款服務手續費 10%。該使用費將從本規章第 11 條第1項規定的信用卡中扣除。

第4條(使用之取消)
1.若發生以下各號所載之情形,本公司有權拒絕或取消用戶使用代理付款服務。在此情形下,本公司將不承擔前條第2項所規定之支付貨款責任。
(1)前條第3項所述之信用卡無法使用時或使用遭到取消時
(2)在違反本特別條款的情形下使用代理付款服務時
(3)用戶違反本規章等內容時
(4)自用戶購買指定商品日起算已經過 45 天,指定商品仍未送達第3條第1項規定之地點時
(5)其他本公司合理判斷用戶不正當使用代理付款服務時
2.依照前項規定代理付款服務之使用遭到拒絕或取消的情形下,若用戶對商店的支付義務仍然存在,則用戶應採取代理付款服務以外的方式,自行承擔責任履行對商店的該筆支付義務,本公司不會參與其中。


以上